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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对外租赁

发布时间: 2017-04-16 09:22:54

来源: 北京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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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北京晚报”,由楼盘网于2017-04-16 09:22:54整理提供】

今天上午,市住建委和市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同时,为了防范“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特意强调,对于开发企业持有土地的出租,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限定单次租赁最长期限外,也规定了将自持出租房屋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要求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进行登记备案,便于各区进行日常管理。“目前正在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拟搭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职能纳入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擅自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国土部门将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租金由租赁双方商定

企业将自持的商品住宅对外出租,租金水平该怎么定?《通知》也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自持部分租赁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出租对象不限定特定企业和个人,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当然,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们也鼓励企业多元选择经营模式,既可以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专家点评

有利于培育租赁市场

“这一举措,有利于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告诉记者,去年国办39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但是各地还是感到无从下手。北京在土地出让环节,竞自持商品住宅比例,做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对租赁市场是个创新。

“开发商自持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住房,可大量增加租赁房供应,成为租赁市场的稳定剂,而自设租赁部门或由机构开展租赁,也在管理上更加统一规范。与此同时,文件禁止并严惩以租代售行为,也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政策走样。”赵秀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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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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